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417号
申请人: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仙田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3292X9。
法定代表人:符**。
委托代理人:*海生,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R2栋B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785XB。
法定代表人:屠方魁。
被申请人: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路33号猛狮国际广场综合商贸楼A1501、A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33121010B。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96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的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编号为1095319192020000006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96000元,担保期间为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诉讼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灭失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96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