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3108号
原告: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生,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璇,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方魁。
被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又未依法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婷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