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28号
原告: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仙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3292X9。
法定代表人:符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生,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璇,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B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785XB。
法定代表人:屠方魁。
被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路**猛狮国际广场综合商贸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33121010B。
法定代表人:陈乐伍。
原告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9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多预缴的4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丽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