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837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仙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3292X9。

法定代表人:符贺军。

委托代理人叶海生,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璇,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永吉县永吉经济开发区北京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21MA170ME20M。

法定代表人:杨光。

被执行人: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恒山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75930179XD。

法定代表人:郭铁滨。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6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货款2333808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及利息350000元、案件受理费23370.05元、保全费5000元;2、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后,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迳付1833808元并委托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迳付278370元。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须再支付其他款项,并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应当解除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60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41699.83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薇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