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88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仙田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3292X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贵州黔沪壹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金井路50号2栋二单元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DK1U29G。 法定代表人:时学健。 被执行人:时学健,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黄平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黔沪壹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时学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9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579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人民币1343.41元、财付通账户余额人民币592.12元,上述款项合计1935.53元,本院已优先抵扣案件受理费。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贵H8××**的车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11月12日至2023年11月11日),未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对于本院在本案中所采取的查封、冻结等措施,已经在《查证结果通知书》中予以明确告知。如对财产的控制,申请执行人需申请延长期限的,须于控制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导致财产控制措施解除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才 执行员  *** 执行员  江 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