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康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康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2419号
原告:**,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市康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疗器械工业园东三分园8号宏大园新楼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
原告**诉被告天津市康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婷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倩如
书 记 员 金 鹏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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