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康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康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7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康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疗器械工业园京宝分园8号宏大园新楼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康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3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在一审法院向其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亦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浩
审 判 员  王 新
审 判 员  薛 晨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宫慧雪
书 记 员  朱晓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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