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6414号
原告:***,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浙江亿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浙江亿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