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1民初2438号
原告:温州尚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下沙塘夏城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森迪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6号3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尚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森迪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州尚博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尚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尚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