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跃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新跃电气有限公司与海宁亚包长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初5872号之一
原告:浙江新跃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杏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109699087。
法定代表人:苏静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燕、杨月芳,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亚包长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新合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586203057。
法定代表人:唐德林,董事长。
原告浙江新跃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亚包长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浙江新跃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跃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2元,减半收取4186元,财产保全费2877元,合计7063元,由原告浙江新跃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利民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厔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