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有限公司

***与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555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注册地上海市高邮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钱麟,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6月23日,本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并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案号是(2015)徐诉前调字第8680号,因诉前调解不成。经审查,2015年6月23日,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亦不服仲裁裁决以***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亦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案号是(2015)徐诉前调字第8666号,即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起诉在先。由于诉前调解不成,本院决定对本案予以立案审理,受理案号是(2015)***(民)初字第554号。本院认为,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5)***(民)初字第554号的原告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555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55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史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