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4民初6717号
原告:河南亮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张子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峡县胜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
法定代表人:章永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永杰,西峡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亮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峡县胜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亮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亮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亮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9元,减半收取计5655元,由原告河南亮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