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胜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春景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峡县电力安装公司、张金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2590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春景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孝礼,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艳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西峡县电力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孔顺、张广杰,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龙。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春景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景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西峡县电力安装公司(以下简称西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电力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的申请追加张金龙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春景公司诉称:2013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城遗址安置小区(紫楠项目)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合同》【编号:CJZY-GC201310(X)总第0009号】,约定:被告以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原告商城遗址安置小区高低压配电工程项目,合同固定总价人民币1070万元;计划工期共75日历天等;双方还就各自权利义务、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同时,原告与被告还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廉政合作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作为该合同附件。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原告经多次沟通,并于2015年7月16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协商用电及付款方案,但被告在约定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经用电管理部门认可的正式用电方案。被告上述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成就,业已构成根本违约。2015年8月4日,双方召开座谈会并达成原告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施工,被告不再继续施工但积极配合工作交接及整改的合意。其后,由于被告仍未有效配合,原告遂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综上,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但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危及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城遗址安置小区(紫楠项目)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合同》【编号:CJZY-GC201310(X)总第0009号】已依法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0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证费4000元等原告因维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被告西峡公司针对本诉辩称:一、春景公司项目手续不全,且经西峡公司多次催要仍不提供,是该项目无法取得用电管理部分的正式用电方案的根本原因,春景公司解除与西峡公司之间的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无效。首先,合同签订后,西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西峡公司与春景公司已对工程自检并自检合格,且于2015年3月20日完成紫楠小区的全面临时通电。其次,春景公司时至今日仍未向西峡公司提交项目手续,致使西峡公司无法向用电管理部门递交正式用电方案。二、春景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西峡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因甲方手续原因,无法进行供电局的验收和移交,临时通电满6个月的,春景公司也应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自2015年3月20日紫楠小区全面临时通电已8个月之久,春景公司仍未支付所欠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三、春景公司要求西峡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西峡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反而是春景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反而要求西峡公司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四、春景公司为了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解除与西峡公司之间的合同,并要求西峡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春景公司在明知西峡公司工程完工且双方自检合格,小区全面临时供电即将满6个月的时候,无理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西峡公司提起的反诉称:2013年10月25日,春景公司与西峡公司签订《商城遗址安置小区(紫楠项目)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西峡公司承担春景公司承包安置小区的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工程总价1070万元,工程施工过程中,春景公司未按照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形成事实上的违约;工程完工后,由于春景公司的项目不符合电力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无法实现正式供电,至今仍然强迫西峡公司违规使用临时用电。在西峡公司多次催讨工程款示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春景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的目的,春景公司企图以《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合同。事实上,西峡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的全部施工、调试等内容,供电局验收以及移交手续等收尾项目因春景公司的建设施工手续至今未能完成,导致供电局无法验收,责任在春景公司,春景公司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西峡公司诉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春景公司单方提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春景公司支付西峡公司工程余款445万元;3、春景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春景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一、双反签订的施工合同已合法解除。二、西峡公司要求春景公司支付工程款44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西峡公司和春景公司未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核对清算,春景公司对已完工的工程价款不认可。2.春景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支付工程款668万元。3.电力工程未施工完成且已施工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春景公司有权按照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拒绝支付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25日,春景公司与西峡公司签订一份《商城遗址安置小区(紫楠项目)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合同》(另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廉政合作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作为该合同附件)。主要约定,春景公司以总价包干价1070万元的方式将位于郑州市紫辰路与长江东路(规划)交叉口西北角的商城遗址安置小区(紫楠小区)高低压配电工程发包给西峡公司施工安装;合同工期75日历天。西峡公司向挂靠人张金龙出具了全权授权委托书。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了大部分合同;春景公司向西峡公司支付了600余万元的工程款。2015年7月16日,春景公司与西峡公司的代理人张金龙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一)》,主要约定,西峡公司应于2015年7月31日之前为春景公司提供经郑州市供电局确认的“河南春景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锦棠小区正式用电方案”,如西峡公司逾期未提供,则春景公司终止一切付款事宜。
2015年8月4日,春景公司与西峡公司的代理人张金龙就锦棠小区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后期施工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形成约谈记录。主要内容为:1、关于锦棠小区园区及幼儿园的相关电力报装及设备施工安装等一切后续工程由春景公司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施工,西峡公司不再继续施工,但应积极配合新进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及整改工作;2、关于在后期施工过程中,对于之前西峡公司已完成的工程,按照现行报装的施工要求需要整改的,西峡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积极尽快配合进行整改,整改中涉及的合理费用,双方根据原合同预算清单进行协商;3、关于后期付款事宜,视西峡公司配合整改及对接情况确定,由双方协商解决,如配合不积极或整改不合格,则执行双方2015年7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2015年10月27日,春景公司以西峡公司施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通知整改后未予配合,且未提供有效用电方案,导致工程已经无法通过用电管理部门验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西峡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西峡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2015年11月30日,春景公司为了对西峡公司所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整改,同时为了完成原未完成工程以及部分新增工程的施工,与河南大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锦棠小区高低压配改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该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系双方在涉案工程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且已部分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因双方对履行情况产生分歧而形成。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在2015年7月16日又达成了补充协议,并在2015年8月4日形成了约谈记录,这表明双方对已经履行过的部分合同内容和没有履行部分应如何处理达成了初步的共识,但双方对“工程履行到什么节点、剩余交由第三方施工的工程量为多少、已经施工过的工程存在哪些不足、需要如何整改、整改的期限为多长、对整改后的工程是否达标及如何界定等问题”均没有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基于上述情况,春景公司提起的本诉,西峡公司提起的反诉,均缺乏具体的事实与理由,本院无法支持。待双方通过具体协商明确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问题后,可另行通过合法渠道予以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河南春景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本诉;
二、驳回被告西峡县电力安装公司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新平
审 判 员  时满良
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