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204民初1578号
原告:吴明鉴(曾用名吴顺),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霞,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强,男,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
被告:宝鸡市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52号院。
法定代表人:马多良,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铜川易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三里洞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吴明鉴与被告李明强、宝鸡市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铜川易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吴明鉴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明鉴以其双方已经结清所有劳务费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明鉴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吴明鉴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