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204民初1574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
被告:宝鸡市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52号院。
法定代表人:马多良,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铜川易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三里洞15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宝鸡市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铜川易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双方已经结清所有劳务费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孟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