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6民初10895号
原告:浙江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原告浙江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940元,减半收取计4470元,由原告浙江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