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终1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杉中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经济开发区药都大道以南、柴胡路以北、张良路以东彬彬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内办公楼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锦业街18号6-1室。
法定代表人:罗群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亳州市杉中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亳州市杉中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收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通知其交纳上诉费的上诉须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亳州市杉中新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宝华
审判员 赵 亮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红波
书记员张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