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执35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锦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283CLX9K。
法定代表人:罗群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亳州市杉中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亳州市经济开发区药都大道以南路以北、张良路以东彬彬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内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55D050。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与亳州市杉中新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9)皖1602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亳州市杉中新能源有限公司依照该判决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53811.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亳州市杉中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亳州市杉中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亳州市杉中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已冻结扣划。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亳州市杉中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志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尚有欠款10707.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曹友喜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