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91民初1775号
原告:河北北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锦绣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85712242T。
法定代表人:刘永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新。
被告:***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昶昊首府**楼**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050973601U。
法定代表人:赵宗义,董事长。
原告河北北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
日立案。原告河北北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北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北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河北北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忠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叶红
书 记 员 杨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