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康保恩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民初55号

原告:***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开发区昶昊首府1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赵宗义,总经理。

被告:***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康保县政府大楼2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王浩,执行董事。

***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7.0元,减半收取1,593.5元,由***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景献

审 判 员  赵 亮

人民陪审员  姚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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