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民初55号
原告:***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开发区昶昊首府1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赵宗义,总经理。
被告:***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康保县政府大楼2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王浩,执行董事。
***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7.0元,减半收取1,593.5元,由***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景献
审 判 员 赵 亮
人民陪审员 姚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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