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91民初3268号
原告:张家口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昶昊首府1号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050973601U。
法定代表人:赵宗义,该公司及经理。
被告:**,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张北县。
第三人:刘晓川,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涿鹿县。
张家口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刘晓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张家口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司会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丽佳
书 记 员 高天云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