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民再987号
抗诉机关: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淄博供电公司(原淄博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北京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淄博供电公司博山供电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峨嵋山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一审第三人:淄博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淄博祥晖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北京路67号院内办公大楼10层1015、1017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叶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淄博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博山供电部、原审第三人淄博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淄博祥晖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淄民三终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行)监[2016]3700000002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7)鲁民抗10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程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