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永和路9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1935L。
法定代表人:马传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国润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创业大厦A幢1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59247N。
法定代表人:薛明明。
本院在执行安徽新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国润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国润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国润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2524元[其中支付货款416488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38364元(以45539.2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以370948.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均暂计算至2020年1月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658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6672元、案件受理费8881元、保全费3061元、公告费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 永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徐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