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新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电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54号
原告:安徽新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电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电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合肥电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傅世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