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执44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安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田头社区马鞍岭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07898G。
法定代表人:杨兆国。
被执行人:珈伟太阳能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出口加工区兰竹路以北珈伟工业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9939XJ。
法定代表人:岳素碧。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安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珈伟太阳能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93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支付款项54600元及违约金10085.83元(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暂计自2017年4月21日至2021年2月19日),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19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深圳市鑫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合计65404.83元(含执行费719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收到64685.83元后放弃剩余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依法将64685.83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93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719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珈伟太阳能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强制措施。
二、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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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伍晓东
审判员 钟广明
审判员 杨海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燕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