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5066号
原告:深圳东恒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田头社区金田路190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69247L。
法定代表人:葛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瑞,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高安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田头社区马鞍岭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07898G。
法定代表人:杨兆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盈盈,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燕,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述原告与被告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东恒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浩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