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晟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郎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弘晟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1229号之二号

原告:泸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百子路8号7幢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3M5987P。

法定代表人:胡长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圆,四川中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勇,四川中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连江路二段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758980D。

法定代表人:何孝权,经理。

原告泸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泸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381,888.2元;2.从2019年1月18日起按6%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金立.蔺郎国际城设备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所在工程提供消防设备器材。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向被告供应消防设备器材,截止2018年9月14日合计供应金额为592,226.7元,已支付货款210,338.5元,剩余381,888.2元未支付。

被告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在《金立.蔺郎国际城设备购销合同》第十四条中约定“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并提起诉讼的,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泸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确在《金立.蔺郎国际城设备购销合同》第十四条中约定“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并提起诉讼的,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泸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四川省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泸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也同意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江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杨春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