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晟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云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弘晟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四川弘晟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9140号

原告:贵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S2组团24号楼2单元6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HJRMN98。

法定代表人:陈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杨一区72栋第二层1号,统-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63099642U。

负责人:丁杰。

被告: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连江路二段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75898OD。

法定代表人:何孝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贵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卢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