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9140号
原告:贵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S2组团24号楼2单元6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HJRMN98。
法定代表人:陈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杨一区72栋第二层1号,统-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63099642U。
负责人:丁杰。
被告: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连江路二段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75898OD。
法定代表人:何孝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贵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卢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