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晟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鼎宇钢管有限公司、四川弘晟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137号
申请人:泸州市鼎宇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15幢1层395-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5472702XF。
法定代表人:汤昌会。
被申请人: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连江路二段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758980D。
法定代表人:何孝权。
被申请人:刘璞,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076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刘璞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刘璞名下所有的价值155534.7元的财产或者银行存款155534.7元。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伍能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涂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