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晟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鼎宇钢管有限公司、四川弘晟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076号
申请人:泸州市鼎宇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15幢1层395-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5472702XF。
法定代表人:汤昌会。
被申请人: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连江路二段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758980D。
法定代表人:何孝权。
被申请人:刘璞,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申请人泸州市鼎宇钢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刘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155534.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人丁启学、汤昌会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川(2016)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刘璞名下所有的价值155534.7元的财产或者银行存款155534.7元。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申请人泸州市鼎宇钢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担保人丁启学、汤昌会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川(2016)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的房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