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9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17号。
法定代表人:何孝权。
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7号。
法定代表人:余强。
申请人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川0114民初365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万元。现申请人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万元的冻结,对118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继续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万元的冻结。
财产线索如下:
户名: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账号:3981××××9723。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