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晟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547号
申请人: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何孝权,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
法定代表人:余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续查封。申请人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续查封保全申请。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