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5175号
原告:泸州市鼎宇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15幢1层395-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5472702XF。
法定代表人:汤昌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圆,四川中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连江路二段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758980D。
法定代表人:何孝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没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泸州市鼎宇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鼎宇钢管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鼎宇钢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泸州市鼎宇钢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