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晟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泸州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执157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连江路二段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何孝权,总经理。
被执行人:泸州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43号五层。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13838B。
法定代表人:曾和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泸州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杜春锐申请泸州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2021年12月13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05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杜春锐对泸州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503执15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宗祥
审判员  胡 浩
审判员  周定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