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晟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民终14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理人:杨兴蓉,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昊晨,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连江路二段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4758980D。
法定代表人:何孝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民,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友彬,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秦友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25元,减半收取496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乐斌
审 判 员 蓝 军
审 判 员 李 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豆雪霞
书 记 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