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忠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四川忠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6156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视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朝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惠,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忠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59号4幢12楼1号。
法定代表人:姜柳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燕,女,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启感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忠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川0107民初26156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忠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263154.42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吴海燕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青羊支行,账号为6216××××9467账户内的存款的冻结(限额263154.4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