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盛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6462号
原告:中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锋。
被告:北京华盛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119。
法定代表人:司铁利。
原告中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盛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中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晓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