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1350号
原告:中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孙振泉。
原告中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昶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万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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