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1469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南区丰南镇丰益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5619868695。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
委托代理人:刘海忠,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丰南区******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丰南区******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207ME321307XJ。
法定代表人:李志敏。
****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丰南区******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4元,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怀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闫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