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82民初5437号之一
原告:浙江奔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九路**(乐清市春普电子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6916246Q。
法定代表人:刘荣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权、胡秀芝,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丰**丰南镇丰益庄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5619868695。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奔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奔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奔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奔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浙江奔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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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包秀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郑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