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金鼎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奔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金鼎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民辖终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丰**丰南镇丰益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奔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九路**(乐清市春普电子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刘荣富,董事长。
上诉人****电气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5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公司所在地为河北省**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为合同履行地,故乐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瓯翔
审 判 员 陈莉萍
审 判 员 钱晓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 吴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