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4992号
原告:唐山金鼎电气有限公司,住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忠,河北远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丹,男,1997年3月3日生,满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胜,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金鼎电气有限公司与刘志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唐山金鼎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金鼎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玉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