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金鼎电气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2民初5437号之一

原告:浙江奔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九路251号(乐清市春普电子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691624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权、***,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金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丰益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56198686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奔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金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奔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奔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奔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浙江奔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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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包秀露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郑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