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41181号
原告:四川合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1栋2**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28-2号SOHO楼601-C28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双宁路161-197-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合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四川合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原告四川合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四川合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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