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八达电子仪表有限公司

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初4392号之一
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一农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八达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城工贸区碧春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八达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专利(专利号为ZL2122063××××.5)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2020年5月18日,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牟丹
审判员*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