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7执137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八达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原浙江时通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城工贸区碧春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254990833M(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210762738。
被执行人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1号星河WORLDA栋大厦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9782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八达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原浙江时通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6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一、支付货款人民币244864元和利息(以244864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30元;四、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依法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人民币10737.6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款项已优先抵扣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30元,剩余款项人民币4607.6元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划付。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但未控制到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
本院认为,对于本院在本案中所采取的查询、查封、冻结等措施,已经在《查证结果通知书》中予以明确告知。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隋戎
执行员邹佳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