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1192号
原告:**,男,200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理人:刘三九(系原告**父亲),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安庆市大龙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庆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张开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垚,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恒通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程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益新,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庆供电公司、安庆恒通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纪江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