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恒通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庆供电公司、安庆恒通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1192号

原告:**,男,200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理人:刘三九(系原告**父亲),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安庆市大龙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庆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张开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垚,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恒通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程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益新,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庆供电公司、安庆恒通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纪江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