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3043号
原告:**1,男,200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理人:**2,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1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庆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张开明,总经理。
被告:安庆恒通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程民,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垚,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达武,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庆供电公司、安庆恒通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2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免予交纳。
审判员 曹拥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查 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