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恒通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庆恒通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02民初711号
原告:***,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恒通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昝垚,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庆恒通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