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恒通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庆恒通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802执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安庆恒通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民终15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恒通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418.03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